(2013)费执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昌宇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昌宇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洪贵;袁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19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昌宇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贵,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胜利,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洪贵,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袁玲,女,1968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昌宇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洪贵、袁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山东昌宇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将依法评估、拍卖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委托山东大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山东昌宇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4006365元,评估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评估报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即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委托临沂开来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拍卖时无人竞卖。另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昌宇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尚有其他案件未清偿,并对本案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但本案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查封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9日申请以拍卖的保留价折抵债务3613338元,并自愿将保留价的剩余款393027元交至本院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其他债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用拍卖的保留价折抵债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拍卖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保留价的差额393027元交至本院后,被执行人山东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费县薛庄镇驻地的的建筑面积为2155.93平方米的房产(房产的产权证号为费房私字第××号)及位于费县薛庄镇城阳村、双马公路东侧的面积为2740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费集用(2011)字第006号的土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折抵债务3613338元,本案清偿完毕。限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有关产权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二、执行费38533元由被执行人山东昌宇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德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