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蔡端午与谌志刚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端午,谌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汉阳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蔡端午。被申请人:谌志刚。2013年05月13日22时40分许,驾驶人谌志刚驾驶车牌号为鄂AL8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赫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楚才小学门前路段,遇申请人蔡端午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相擦,造成申请人蔡端午受伤。现申请人蔡端午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谌志刚所有的鄂AL8R**号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蔡汉珍自愿以其所有位于汉阳区赫山小区7栋5-7-3室的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蔡端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谌志刚所有的鄂AL8R**号小型普通客车;二、查封担保人蔡汉珍所有的汉阳区赫山小区7栋5-7-3室的房屋。申请人���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庆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