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申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3-09-24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李丽萍因与被申请人嘉峪关市兰百副食百货商场、嘉峪关市润昌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丽萍,嘉峪关市兰百副食百货商场,嘉峪关市润昌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5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丽萍。委托代理人:丁国中,李丽萍之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嘉峪关市兰百副食百货商场。业主:车润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峪关市润昌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江,该公司经理。申请再审人李丽萍因与被申请人嘉峪关市兰百副食百货商场、嘉峪关市润昌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甘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丽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曙明审 判 员 肖宝英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徐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