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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克年与李守付、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291号原告:张克年,女,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撮镇镇吴保村新庄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540601034X。委托代理人:卞为国,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守付,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元疃镇马皇村李小老家村民组。身份证号340123198012303135。被告: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方文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永军,公司员工。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营业场所合肥市合作化南路466号燃气大厦15-16层。负责人:刘新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绍月、胡正,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年与被告李守付、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克年负担。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