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新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新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被执行人徐新娅,女,汉族,住青岛市香港东路。申请执行人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新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968,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6月24日执行人员将全部案款执行到位。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2010)崂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启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