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董明星与王爱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明星,王爱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初字第70-1号原告董明星,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被告王爱军,男,40岁,汉族,建筑商,现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星诉被告王爱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地址不详,原告请求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更新人民陪审员 包玉国人民陪审员 刘仁龙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