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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董明星与王爱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明星,王爱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初字第70-1号原告董明星,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被告王爱军,男,40岁,汉族,建筑商,现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星诉被告王爱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地址不详,原告请求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更新人民陪审员  包玉国人民陪审员  刘仁龙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