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催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钟建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东催字第27号申请人: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建明。申请人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18日、票据号码3070005120569257、票据出票人浙江东红船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东红商贸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出票金额50520元、付款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孔奇审 判 员 陈雅玲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