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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泽绮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泽绮工贸有限公司,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泽绮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RENVLLEMATTHEWTHYNNE,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西安泽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购宝(西安)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泽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泽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泽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3276元,减半收取6638元,由西安泽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强审 判 员  姜亦军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延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