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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3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王XX与邹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341号原告王XX,女委托代理人魏XX、张XX,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XX,男原告王XX与被告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毅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魏XX、张XX,被告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因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被告对其及孩子从不关心,脾气暴躁,动辄对其大打出手,对家庭无责任感,还染上赌博恶习。2012年9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破裂,诉请离婚。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生活期间,常常因为一件小事情或一句话吵吵闹闹,并非不关心原告,其将心思用于家庭,在和原告吵架后,其气愤难忍,显得脾气暴躁,并曾打过原告。现其与原告年龄都大了,其会努力改掉以前不足方面,真诚向原告道歉,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78年认识,1979年4月24日登记结婚,次年9月生女,现已成年。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常因生活中琐事争吵,在争吵中被告不予相让,有时致矛盾升级,被告亦曾打骂原告,并在生活之余参与赌博,导致原告不悦。2012年9月,被告回湖南老家与其母居住生活。以上基本事实,双方无异议。庭审中,被告承认以前对原告做的有不到之处,肯求原告谅解,并书面向原告道歉,由于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三十余年,养育子女,有着较好的婚姻基础。在长期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缺乏相互沟通,对生活中的琐事未能妥善处理,加之被告语言、行为粗暴,伤害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在日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应勤于交流,相互包容,尤期是被告,应按其承诺,努力改掉自身不足,相互爱护,互相帮助,创建和谐家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X要求与被告邹X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