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万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995号原告:万某,无业。被告:吴某甲,陕西中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原告万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惠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被告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吴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加之被告脾气暴躁难以沟通,两人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在自己怀孕期间和孩子出生后争吵状态一直未有改变。后因矛盾积深,两人于2012年7月30日开始分居。其曾于2012年8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获支持。原告认为,两人长期无法正常交流致使矛盾加剧,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现诉请要求: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婚生子吴某乙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对原告有感情,两人虽然发生过争吵,但属家庭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吵架并不代表其不爱原告。被告承认自己的脾气有些暴躁,希望原告能理解自己刚进单位工作,职场竞争激烈、工作压力较大,自己在外辛勤工作也是为了一家人能过好日子。被告表示原告怀孕生子确实很辛苦很不容易,自己很感激,真诚地向原告道歉,并保证改正自己急躁的脾气。希望原告原谅自己,两人和好,共同照顾好年幼的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吴某乙。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了一定的影响。2012年7月30日两人分居至今。2012年8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未予准许。庭审中,被告向原告道歉希望两人能够和好,但未能得到原告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64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现夫妻关系虽然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被告结婚不久孩子年幼,两人应当适应家庭角色的转换,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同珍惜建立的婚姻家庭,遇事多交流多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建立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诚意道歉,原告应当念及夫妻感情和孩子的成长需要,给被告悔过改正的机会,给双方婚姻修复的机会,其坚持离婚不妥,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万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