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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杜雅玲申请执行于伟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雅玲,于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杜雅玲申请执行于伟华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65-1号申请执行人杜雅玲,女,1974年10月14日生。被执行人于伟华,男,1976年12月21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20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2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00元、执行费275元。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6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郭云鹏审判员  杨养荣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