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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9-10-21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保卫、钞卷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保卫;钞卷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西民初字第138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61527613—4住所地:西平县护城河路。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斌,该社信贷员。被告何保卫,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钞卷周,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于2013年1月5立案受理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告何保卫、钞卷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何保卫由被告钞卷周担保,于2008年6月30日在我社借款2000元,利率为月息14.3175%,用途为养殖,于2009年6月20日到期。经我社人员多次催要,被告偿还利息至2009年6月30日,本金及余息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何保卫自愿于2013年8月1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被告钞卷周承担连带责任。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诉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刘光明代理审判员  李东升陪 审 员  尚华豫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