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刘建民、程秀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刘建民,程秀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代表人宋志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学文,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刘建民,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被告程秀清,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被告刘建民、程秀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 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秀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