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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国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297号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艳群,浙江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王国江。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小贷)与被告王国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6月24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阿里小贷的委托代理人吴艳群到庭参加诉讼,王国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阿里小贷诉称:阿里小贷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而合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可以从事小额贷款业务。2011年7月18日,阿里小贷与王国江在线订立《阿里信用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合同编号:100120110718000117S。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0,000元;授信期限自贷款合同成立之日起12月;日利率为0.055%,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发放方式为80%发放至王国江本人银行卡,20%发放至王国江本人持有的支付宝账户;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王国江在授信期限内申请了4笔贷款,并通过了审批,总共获得贷款354,800元。2012年7月18日,借款期限已届满,王国江不仅未支付利息,借款本金也未归还.根据《贷款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王国江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截至2013年3月4日,王国江应归还借款本金223,052.09元,支付利息损失75,132.3元,合计298,184.39元。现阿里小贷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王国江偿还贷款本金223,052.0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直至欠款付清为止;2、判令王国江承担本案律师费1,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由王国江承担。王国江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阿里小贷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阿里信用贷款合同》。证明:阿里小贷与王国江就贷款约定有关权利义务。2.电子回单2份。证明:阿里小贷发放贷款354,800元。3.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1份。证明:阿里小贷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1,500元。对上述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王国江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阿里小贷提供的证据,其内容可证明本案借贷事实,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7月18日,阿里小贷与王国江在线订立《阿里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0,000元;授信期限自贷款合同成立之日起12月;日利率为0.055%,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发放方式为80%发放至王国江本人银行卡,20%发放至王国江本人持有的支付宝账户;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王国江在授信期限内申请了4笔贷款,并通过了审批,总共获得贷款354,800元。截至2012年12月19日,利息已经付清,尚欠借款本金223,052.09元。此外,阿里小贷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500元,公告费650元。本院认为,王国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阿里小贷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223,052.09元,本院予以支持。有关利息损失,对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本院予以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23,052.0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12年12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王国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元。三、被告王国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86.5元,由被告王国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73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