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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华岗机械有限公司与闵代勇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华岗机械有限公司,闵代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华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木湖村长岗1社。法定代表人管昌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闵代勇,无固定职业,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上诉人重庆华岗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闵代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沙法民初字第0201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华岗机械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华岗机械有限公司以当事人之间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华岗机械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华岗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华岗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繁树审 判 员  申和平代理审判员  吴长渝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