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25

案件名称

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义标、林福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义标,林福云,刘正云,林纪良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213号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义。委托代理人:王华。被告:陈义标。被告:林福云。被告:刘正云。被告:林纪良。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义标、林福云、刘正云、林纪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高晓煦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义标、林福云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7日陈义标、林福云因资金周转困难于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亲笔签署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68%,还款期限为2013年5月6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至期还本,结息日为15日,逾期罚息为借款执行利率基础加收50%计算罚息。被告刘正云、林纪良进行担保,并亲笔在担保人处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利息32424元,现要求被告支付本金30万元,借款期限内利息28728元,逾期罚息为执行利息上浮50%。被告刘正云、林纪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义标、林福云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7日陈义标、林福云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亲笔签署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68%,还款期限为2013年5月6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至期还本,逾期罚息为借款执行利率基础加收50%计算罚息。被告刘正云、林纪良进行担保,并亲笔在担保人处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利息32424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了诉讼请求,要求逾期罚息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事实,有证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个人借款申请书、个人借款合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借款凭证、庭审笔录等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陈义标向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陈义标应按约全额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现被告不予偿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责任。被告陈义标、林福云系夫妻关系,林福云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字,对该债务予以确认,应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被告刘正云、林纪良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义标、林福云偿还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期限内利息28728元、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上述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被告刘正云、林纪良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正云、林纪良在履行了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陈义标、林福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晓煦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