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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房亚北与杭州市路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亚北,杭州市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房亚北。被告杭州市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毅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亚北与被告杭州市路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房亚北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亚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亚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房亚北负担。审 判 员  沈 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