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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蔡永刚诉吉林市瑞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东东、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杨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刚,吉林市瑞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东东,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杨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31号原告:蔡永刚,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瑞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街新基业。法定代表人:王东东,经理。被告:王东东,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吉林市瑞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汉兴路中段。法定代表人:XXX,经理。被告:杨雪,女,1986年10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口前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永刚诉被告吉林市瑞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东东、被告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杨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永刚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原告蔡永刚承担。审判员  金吉浩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千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