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刑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白建林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建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冀刑执字第523号罪犯白建林。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09)石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建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以(2010)冀刑三复字第7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3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3年5月14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记功二次,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建林因犯抢劫罪,被本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11年4月27日至2013年4月26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白建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白建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士文审判员 张永平审判员 齐志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锁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