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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友和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肖XX、詹XX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友和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肖XX,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责人刘X。委托代理人胡X、杨X.。被执行人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XX。被执行人友和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XX。被执行人肖XX。被执行人詹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友和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肖XX、詹XX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共同向本院提交了《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复印件和《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称本案的债权已日转��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请求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该行属国有银行,其对外转让资产是否有效,以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是否能成为合法有效的新的债权人,应经实体审理确认。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未经审理确认。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友和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肖巧兰、詹玉湘的财产(以人民币92615556.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等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康养审 判 员  高 洁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六日书 记 员  张 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3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友和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肖巧兰(中国)、詹玉湘(中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友和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肖巧兰、詹玉湘合同一案,(2011)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元(写明执行标的的金额),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发出执行令或恢复执行通知书、采取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及“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黎康养审判员黄泽辉,高洁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