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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孙芙亮与刘浩、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芙亮,刘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绥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孙芙亮,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绥德县薛家峁镇王家渠村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背畔,农民。被执行人刘浩,男,1984年4月5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刘家湾村,农民。孙芙亮与刘浩、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李涛、刘浩于2013年农历1月23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孙芙亮借款51020元,其中李涛偿还37120元,刘浩偿还13900元。(二)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孙芙亮自愿负担。后被告李涛已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刘浩未履行。权利人孙芙亮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浩支付欠款139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要求被告刘浩承担执行费100元。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刘浩一次性支付孙芙亮欠款13000元,其余部分及利息孙芙亮自愿放弃。现已履行并兑现完毕。执行费100元本院予以免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绥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成审判员  王华荣审判员  张文武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