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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费忠宝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寿明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忠宝,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寿明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民初字第172号原告:费忠宝。委托代理人:慎伟达。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平被告:寿明禄。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忠宝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寿明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误工时限、护理时限、营养补偿时限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