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郭某、郑某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郑某
案由
徇私枉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86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被告人郑某。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3年4月8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郑某犯徇私枉法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龚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郭某、郑某在深圳市公安局石岩派出所担任巡防队员。负责对石岩派出所辖区宝石南路路面治安巡逻防控工作,对路面犯罪情况进行防控并协助民警打击路面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协助民警抓捕犯罪嫌疑人等。2008年10月1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郭某与郑某在宝石南路进行路面巡逻。事主廖金某在石岩市场附近向郭某和郑某报案称其被偷了钱,请求两人对小偷进行抓捕。接报后,郭某和郑某一同到石岩市场前的东海楼楼顶寻找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后查实该名嫌疑人姓名为“阿米扎某”)。郭某和郑某上到东海楼楼顶后,发现阿米扎某躲在该楼顶的一处角落,遂上前抓捕并将其控制。郭某查问阿米扎某时,阿米扎某默认了其刚刚盗窃的行为,并将其身上的现金人民币8800元交给郭某,同时请求郭某收下钱后将其放了。郭某收下阿米扎某递过来的钱后,便与郑某一同离开。故意将阿米扎某留在东海楼楼顶。后公安机关依法追查赃款的下落,郭某得知此情况后,弃职逃跑。2011年10月28日,被告人郭某前往观澜派出所自首并被送至石岩派出所,并赔偿了8800元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郑某无视国家法律,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郑某能如实认罪,可予从轻处罚。结合案情,若对被告人郭某、郑某适用缓刑,将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郑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恩 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斯 瑜书记员 钟秀敏(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