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海法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保字第17号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明。委托代理人:黄晖。委托代理人:张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申请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凯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