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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568号原告:卢某某,住吉林市。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惠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