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644号原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霞。被告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