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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仇让荣与曹广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让荣,曹广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夏民初字第905号原告仇让荣。委托代理人夏军旗,夏邑县司法局孔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曹广亚。委托代理人李文英,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仇让荣因与被告曹广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希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在2012年11月16日上午7时许,在韩道口镇粮管所旁的鱼摊上,原、被告因交易发生纠纷,被告向原告背部踹了一脚,致使原告受伤,在砀山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原告第四脊椎受伤,住院治疗13天,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发生纠纷是事实,被告没有打伤原告,原告在砀山县医院治病和被告没有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医院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及收据。病历显示2012年11月17日,被告仇让荣因眩晕、脑供血不足、腰突症入安徽省砀山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于2012年11月30日出院。诊断证明显示,2012年12月16日仇让荣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用以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及花费医疗费的事实。2、夏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内容为2012年11月16日上午7时许,在夏邑县韩道口镇粮管所旁边的鱼摊上,摊主曹广亚与买主仇让荣因交易发生纠纷,而后曹广亚向××人仇让荣背部踹了一脚,致使仇让荣受伤,其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伍百元人民币的处罚。用以证明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的事实。3、仇某某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仇让荣住院由其侄子仇某某护理。被告质证认为,对病历本身无异议,但原告住院治疗的病和被告的行为无关,诊断证明时间不属实,清单和票据本身无异议,但其治疗花费和被告打伤原告无关。对证据2无异议。证据3证人系被告的亲属,其证言不真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病历,费用清单和收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中的诊断证明时间系2012年12月16日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2系公安机关出具的,形式合法,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3证人未出庭作证,且证人和原告有利害关系,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据当事人陈述、自认及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1月16日7时许,在夏邑县韩道口镇粮管所旁边的鱼摊上,摊主被告曹广亚与买主原告仇让荣因交易发生纠纷,被告曹广亚向仇让荣背部踹了一脚。后2012年11月17日,原告仇让荣去安徽省砀山县中医院检查,花费CT和彩超检查费730元,经检查被告的行为未造成原告伤害。被告因眩晕和脑供血不足、腰突症住院14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因交易行为产生纠纷,被告向仇让荣背部踹了一脚,此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事实清楚,应予确认。本案中,被告打击原告后原告去医院检查花费检查费730元,原告支出的此笔损失系被告的行为所导致的,被告应予赔偿。原告检查后,虽然在砀山县中医院住院十几天,但其治疗的系眩晕、脑供血不足、腰突症、糖尿病等症,均不能证明系原告的击打行为所致,其治疗与被告所致伤害无直接的关系,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并未殴打原告,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夏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确认,被告的辩解,依法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广亚赔偿原告仇让荣检查费7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班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