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泗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王敏与谭保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谭保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泗民初字第352号原告:王敏。被告:谭保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与被告谭保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荣方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和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