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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定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已解除,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4797元,减半收取为239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扈毅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