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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瑶民二初字第008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合肥某公司与中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某公司,中建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二初字第00833-1号原告:合肥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褚某,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某,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建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某公司诉被告中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合肥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90元,减半收取344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