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馆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399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被告李某丙,农民。被告李某丁,农民。被告李某戊,农民。被告李某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郭晓东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