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民一初字第02456号-1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姚洪全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冷克雷、王莉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镜民一初字第02456号-1原告:姚洪全,男,1971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施俊,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徐兵,芜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负责人:邹卫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高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瀚昭,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克雷,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被告:王莉,女,1970年5月2日出生。被告冷克雷、王莉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秋东,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克雷、王莉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礼洁,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镜民一初字第02456号民事裁定书,现被告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冷克雷、王莉所有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丁丽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