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被执行人程某某,男。本院在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民终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7869.30元,本院于2013年4月15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付清赔偿款7869.3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民终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程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洋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