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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民初字第5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彦军与被告冯文星、逄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彦军,冯文星,逄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5333号原告:冯彦军,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逄宏,女,胶南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文星,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下落不明。被告:逄海英,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原告冯彦军与被告冯文星、逄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冯彦军提供的被告冯文星的地址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不能提供该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公告费6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彦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栾世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