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5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彦军与被告冯文星、逄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彦军,冯文星,逄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5333号原告:冯彦军,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逄宏,女,胶南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文星,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下落不明。被告:逄海英,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原告冯彦军与被告冯文星、逄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冯彦军提供的被告冯文星的地址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不能提供该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公告费6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彦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栾世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