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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胡通如与朱根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通如,朱根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61号原告:胡通如,委托代理人:严才志。被告:朱根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通如与被告朱根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通如于2013年6月2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通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通如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星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