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胡通如与朱根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通如,朱根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61号原告:胡通如,委托代理人:严才志。被告:朱根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通如与被告朱根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通如于2013年6月2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通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通如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晓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星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