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459号原告:徐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理人:陶某。委托代理人:唐德妹。被告:徐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审查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不同意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可视为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徐某甲的起诉。二、原告徐某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昆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