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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沿滩民一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自贡市机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李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机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李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沿滩民一初字第357号原告自贡市机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龙群,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信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云宽,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玲,女,汉族,原自贡市机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机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机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机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且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机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贡市机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甘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