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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民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翔民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干部。被申请人李某某,男,高中文化程度,系陕CYF2**号小轿车驾驶人。申请人王某某因2013年6月3日16时40分许与李某某驾驶的陕CYF2**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王某某受伤。申请人王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的陕CYF2**号小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的陕CYF2**号小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成尧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