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贺八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蔡荣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贺八刑初字第516号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荣。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贺八检刑诉(2013)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荣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彭德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蔡荣窜到贺州市八步区日月街XX号“XX美内衣店”内,趁店员不备,将一件“XX美”牌女性刺绣红色文胸盗走。得手后,蔡荣又窜到贺州市八步区盛隆百货XX店内,将一副“XX妮”时尚眼镜盗走。随后蔡荣又窜到贺州市向阳路高峰楼C10C11XX服饰店内,将一件XX牌男装羊绒衫盗走。得手后蔡荣又窜至向阳路XX号“XX”店内,盗窃了三双XX牌袜子及一条XX牌深蓝色带白花领带(以上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02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盗物品并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蔡荣盗窃作案4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302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蔡荣���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员工区X、黄XX、张XX、林XX、梁XX的报案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扣押物品笔录和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蔡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荣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蔡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3年10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 懂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盘桂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