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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451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李新山,河北曲周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清森审 判 员  李秀美人民陪审员  常艳晓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连丽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