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民一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惠徐健与西安美年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徐健,西安美年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563号原告惠徐健,无业。委托代理人郭顺旺,男。被告西安美年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号金泰财富中心*幢20503。注册号610100100418145。法定代表人,温海彦,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欣,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惠徐健与被告西安美年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大健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徐健的委托代理人郭顺旺,被告美年大健康的委托代理人赵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惠徐健诉称,2011年4月其进入被告单位工作,担任系统管理员一职,月薪1690元。但被告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保。无奈,其于2011年12月离职。现不服未劳人仲案字(2013)55号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其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2月9日解除;2、被告为其补缴2011年4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3、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690元;4、被告支付其2011年12月工资1690元;5、被告支付其拖欠工资数额25%的经济补偿金422.5元;6、被告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420元;7、被告支付拖欠其双倍工资数额25%的经济补偿金7605元。被告美年大健康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供职于陕西德立普健康咨询服务中心,工资也是该中心发放的。其单位只是在西安成立的管理公司,本身并不开展具体业务,而且和陕西德立普健康咨询服务中心没有任何关系。故请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9日,被告美年大健康给原告惠徐健出具离职证明一份,证明原告2007年8月至2011年12月在被告单位任系统管理员一职。原告惠徐健遂向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美年大健康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2013年3月27日该委员会作出未劳人仲案字(2013)55号仲裁裁决,以美年大健康成立于2011年4月18日,驳回惠徐健的申诉请求。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表示原告从未在其单位工作过,其单位成立于2011年4月,离职证明是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另查,原告惠徐健2011年的工资一直由陕西德立普健康咨询服务中心发放,该中心于2013年3月27日在陕西省民政厅下属陕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正常进行了年检。本院认为,原告惠徐健2011年的工资系陕西德立普健康咨询服务中心发给,该中心作为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仍存在。原告仅以离职证明坚持诉请与本案事实相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惠徐健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琳代理审判员  赵冰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