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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商初字第071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邵伟荣与邵伟荣、黄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邵伟荣,黄秋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商初字第071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住所无锡市清扬路256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薛典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晓仲,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伟荣。被告黄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南长支行)与被告邵伟荣、黄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行南长支行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行南长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行南长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4960元,由原告中行南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谈嵩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晶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