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文某与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王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文某,女,生于1978年10月2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福,系汉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52年12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文某诉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文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行为是自愿的,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已减半),由文某交纳。审判员 : 黄 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风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