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熊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熊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370号原告高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沫,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熊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熊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与被告熊某乙已经达成协议离婚,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 磊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俊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