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南明学与马金中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明学,麻金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招民初字第923号原告南明学,男,1962年9月28日生,满族,黑龙江省绥化市人,居民,现住烟台市福山区迎福路X号。委托代理人孙岩,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金中,男,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城镇居民,现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中五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明学与被告麻金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明学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明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明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明学负担。审判员 徐学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