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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南明学与马金中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明学,麻金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招民初字第923号原告南明学,男,1962年9月28日生,满族,黑龙江省绥化市人,居民,现住烟台市福山区迎福路X号。委托代理人孙岩,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金中,男,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城镇居民,现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中五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明学与被告麻金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明学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明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明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明学负担。审判员  徐学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