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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71号申请执行人陈林。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负责人王涛,系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36319.10元、误工费9520元、护理费232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营养费580元、残疾赔偿金10056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7865.1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18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7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