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357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山太德与绵阳三宝生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太德,绵阳三宝生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573号原告:山太德,男,生于1950年10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三宝生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姚安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太德诉被告绵阳三宝生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太德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太德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太德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山太德承担。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