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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巩凤瑶与池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凤瑶,池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098-1号申请执行人:巩凤瑶,女,1993年10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云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巩凤瑶与池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1525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玉来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池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1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治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