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郭某。郑某申请执行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某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煤仓北路X号院X号楼X单元××号的房产(产权证号**)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郑某(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晓源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常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