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涧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楼兆菊与尚小勇、洛阳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其他特殊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兆菊,尚小勇,洛阳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楼兆菊,女,1936年2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尚小勇,男,1989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执行人洛阳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楼兆菊申请执行尚小勇、洛阳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其他特殊侵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三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三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海审判员 :张志红审判员 :王遂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锋 来自: